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複代理人 梁雅婷 律師被告甲○○(即吳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甲○○(即 吳季嬴 )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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