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𩄍金代理人 陳俊良 送達代收人陳俊良相對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佰伍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施坤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F0~T40計算書:
┌─────────┬──────────┐│督促程序費含郵費一百八十一元│├─────────┼──────────┤│一審裁判費│九萬九千九百五十七元│├─────────┼──────────┤│一審郵費│四百一十三元│├─────────┼──────────┤│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合計│十萬零六百五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