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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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18號聲請人 曾萬吉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曾裕瑋 程序監理人 袁從楨 律師關係人 陳秀美
曾資 瑀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四項關於「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含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 黃柏宏 』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含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曾裕瑋』負擔」。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