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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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38號上訴人 李忠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