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訴人 胡允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