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上訴人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訴訟代理人 葉佳鑫 被上訴人富長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1,900元(計算式:2,000,000+91,900=2,091,900),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084,300元(計算式:1,243,900-75,600-84,000=1,084,300),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71元(計算式:32,685+17,686=50,371),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5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48,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謝憲杰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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