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92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7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抗告人誤為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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