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鈞字第六九八號、八十八年度執他字第二九四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八號),處罰金三千元及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不料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前即九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更犯施用毒品罪,經同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五九六號),嗣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判決駁回甲○○之上訴(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二號),並已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聲請人誤為第二款),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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