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彬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纜剪壹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保管字第三三五號)沒收之。
理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彬詮因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項,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5年度偵字第15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纜剪1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335號),宣告沒收之。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5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案卷確認無誤。而扣案之電纜剪1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保管字第335號),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警詢時供陳明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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