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70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許立正 上列聲請人與 陳昭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市○○段○○○○號,及其上同段257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建華商業銀行與貴公司合併之相關公文。
三、聲請狀載就借款金額新臺幣250萬元之部分,債務人係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起未依約還款,惟據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是否係自民國108年4月30日起未依約還款?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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