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李建祥 上列聲請人與 蔡慶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 蔡宗元 之信用卡債務部分,是否已遲延繳款或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即現應全部清償信用卡債務)?如非,則若主張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23條之約定,應提出寄債務人戶籍地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