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林樹彤 訴訟代理人 林俊賢 律師被告 李孟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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