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興明被告呂興華被告蔡鎬偉上列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興明、呂興華、蔡鎬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詠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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