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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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59號聲請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本多雅 非訟代理人 黃伶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貴公司提出之委任狀未經代理人黃伶怡蓋章。
三、貴公司前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非貴公司,請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更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