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04號聲請人 沈秀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性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請再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相對人郭性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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