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聲請人 黃富三 相對人 黃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自明。
二、查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一○五年十月十四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並於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