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8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855號聲請人 廖保順 代理人 李秋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6│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7│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8│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09│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10│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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