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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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時德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肆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時德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惟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粉末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1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自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驗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