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再審聲請人 葉雪月 再審相對人 陳怡華
廖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7月24日102年度再易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
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再審程序之規定,亦為同法第507條所明定。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再審相對人所提再審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4日以102年度再易字第1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因不得抗告而於同日公告時確定,並於102年7月31日寄存送達再審聲請人,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係於102年8月2日聲請再審,未逾前揭規定所定之30日不變期間,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爭點並非修補責任,而是偽證責任,本件是再審相對人陳怡華藐視、詐欺法院、詐取損害賠償金的騙局。土木技師沒有進入五樓室內會勘,沒有實際瞭解真相,完全不知五樓室內漏水之真假,鑑定報告許多疑點未釐清、未負責任地交代清楚,故鑑定報告不可採,應再審補看五樓室內,還原真相。公用樓梯頂部的水塔,在空中花園(露天的那一面外牆)斷裂,下雨時,雨水會從斷裂處流入,造成頂加六樓及五樓及四樓的梯間牆壁與客廳牆壁共用的那一面牆滲漏受潮,此為真正漏水的元兇,爰依法聲請再審等語。並聲明: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相對人之訴。
三、又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而若是聲請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再審,但其再審書狀理由,實為指摘前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得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76號、60年度台抗字第538號判例、69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等意旨可供參照)。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原確定裁定即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8號裁定提起再審,然核其所執再審理由,均係指摘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59號判決認定事實之不當及相關實體爭議,就此部分之主張而言,尚難認再審聲請人已依法表明原確定裁定究有何符合各該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且揆諸前揭法文意旨,本院亦無庸命其補正,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王筑萱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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