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406號聲請人 呂理煙 相對人 姜蓉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陳報之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5518號強制執行事件,乃相對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之終局執行事件,並非假扣押執行事件,且該事件所依據之執行名義為本院99年度監字第14號裁定,亦非假扣押裁定,是相對人既未經本院准為假扣押,則聲請人請求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揆諸前開條文規定自有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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