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28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B2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書並未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8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民國97年7月25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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