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鈞鴻陳志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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