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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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聖鋒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此,檢察官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者,其程序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案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被告 羅梃豪 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月28日宣判,此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108年10月8日之審判筆錄、108年10月28日宣判筆錄、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判決書在卷可憑;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9年1月2日始繫屬於本院,此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2月27日中檢 達叔 108少連偵緝28字第1089138124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文戳章即明。是以,檢察官距離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026號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約3個月,始為本件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序顯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郭德進法官劉依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