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代理人 陳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久允工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05年12月8日│20,000元│AJ-0000000││││司 趙世欽 │司南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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