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攤販管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90號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市中壢區公所代表人 林香美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 律師即原告 汪錦輝 上列當事人間攤販管理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年9月15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略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又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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