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弘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字第2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弘斌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4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確定,101年6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藥品(詳101年度他字第759號卷第19頁,100年保管字第284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弘斌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40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確定,101年6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8403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年度上職議字第3613號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簽呈等附卷可稽,固可認定。惟查,聲請意旨所聲請沒收之標的,即藥品(轟叭專用持久液Limaxz)1瓶(詳101年度他字第759號卷第19頁,100年保管字第284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0年1月20日以中市衛食藥字第1000002747號函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本案時所檢送之驗餘檢體,而該檢體則係基隆市○○○○路監控YAHOO拍賣網站刊登販售「轟叭專用持久液Limaxz」所價購之產品,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之上開函示附卷可稽,故該產品已非屬被告所有(上開檢體應係承辦書記官於100年5月30日送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至於本案經警在被告林弘斌位於臺中市○○區○○○路○○○號處搜索扣得之「Limaxz」1大盒(內裝6小盒)、送貨單1張及HP筆記型電腦1部,則係由承辦員警於100年4月8日送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分100年保字第1886號(未附於偵查案卷內,而係經本院電請承辦員警傳真入庫資料,附於本院卷內),從而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從而,本件聲請容有未洽,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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