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俊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94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零點伍玖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員警於民國101年1月26日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太平區之國軍臺中總醫院急診室內,查獲被告溫俊年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4月3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4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正本1份在卷足稽,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淨重0.5927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3月6日草療鑑字第1010300043號鑑定書影本1份附卷可憑,爰請依首揭法條規定宣告並諭知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數量0.5927公克,驗餘淨重0.591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1030004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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