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富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179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富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曾富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書記官紀俊源附表:
┌────────┬─────────────┬─────────────┬─────────────┐│編號│1.│2.│3.│├────────┼─────────────┼─────────────┼─────────────┤│罪名│殺人未遂罪│侵入住居罪│公共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6月12日│98年6月12日│98年4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942號│98年度偵字第14942號│99年度偵字第2558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841號│100年度交訴字第2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6月2日│99年6月2日│100年8月1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841號│99年度上訴字第841號│100年度交訴字第219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6月21日│99年6月21日│100年9月13日│││日期││││├───┴────┼─────────────┴─────────────┼─────────────┤│備註│1.編號1、2之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6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徒刑5年8月。│100年度執字第11790號│││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75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