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丙○○住彰化
甲○○住台中被告乙○○住台北縣蘆洲市○○路○○號二樓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嫣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