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祥福餐廳股份有限公│台灣省合作金庫 北寧 │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壹拾肆萬壹仟陸佰│TK0一九六三0││││司│支庫││元│三││├─┼─────────┼─────────┼───────────┼────────┼────────┼──┤│2│聯福餐廳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儲│八十八年八月七日│壹拾萬零叁佰元│AW八二0三七八││││司│蓄部│││八││├─┼─────────┼─────────┼───────────┼────────┼────────┼──┤│3│ 任意誠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儲│八十八年八月七日│肆萬陸仟柒佰元│AQ一二七七一二│││││蓄部│││七││├─┼─────────┼─────────┼───────────┼────────┼────────┼──┤│4│聯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儲│八十八年八月七日│伍萬伍仟叁佰元│AQ一二四九二八│││││蓄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