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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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383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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