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嗣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依本院98年度訴字第
685號民事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及證人旅費1,084元,合計9,784元,爰確定如主文所示。聲請人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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