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賴佳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碩薇┌──────────────────────────────────────────────┐│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呂倍慧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98年11月30日│24,815元│TC0000000│││││原分行│││││├──┼─────────┼─────────┼──────┼──────┼──────┼──┤│002│ 王俊強 │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98年11月25日│18,510元│FN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