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進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及代理人 莊承勳 之委任狀。
二、貴公司於107年2月6日之民事更正狀之更正事項與本院107年1月29日補正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完全不一,請釋明之。
三、債務人黃進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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