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破產和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吳糧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標準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1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