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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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莊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進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新台幣166,434元部分,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9.71%或14.99%,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二、請釋明新台幣63,981元部分,請求違約金逾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0年02月0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規定:「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三百元、四百元及五百元」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黃進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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