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品君曾志昊劉浩偉羅宏偉李昀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本票及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利率為週年利率9.09%,惟聲明所載利率則為週年利率13.01%,二者顯有不同。故請表明正確之利率為若干,及其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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