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3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品君 、 曾志昊 、 劉浩偉 、 羅宏偉 、 李昀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本票及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利率為週年利率9.09%,惟聲明所載利率則為週年利率13.01%,二者顯有不同。故請表明正確之利率為若干,及其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