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上訴人 曹宏茂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
張祐齊 律師 王琇慧 律師被上訴人春永盛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春永盛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上訴人後應加載「法定代理人宋春燕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