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30號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佳家 上列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李易修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夢享製造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依票款關係請求給付借款金額之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易修(住彰化縣○○鎮○○里○○路○○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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