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09號聲請人盧駿即 盧佑文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