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24號聲請人 張正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張正逸│元大商業銀行新店分│99年6月15日│50,000元│AF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