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5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550號聲請人奇勝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25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樂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99年7月31日│85,575元│DR0000000│││ 邵威中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