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陳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佩玲 、 吳朝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對債務人吳朝江之請求標的及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提出聲請狀所載聲證一並陳明債務人吳佩玲之履行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