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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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燦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燦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5%│││126283││1月25日起│││││3元│││││├──┼───┼─────┼──────┼──────┼───────┤│002│新臺幣│吳燦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5%│││834451││2月25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燦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6283││2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吳燦容│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34451││3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燦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1,262,83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吳燦容應向債權人清償834,45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燦容於民國(以下同)103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5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3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2.1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吳燦容於103年3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10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3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2.1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均僅繳納至105年1月25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約定書第17條第1項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吳燦容一次清償本金2,097,284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份、繳款明細二份、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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