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林正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7月。││││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07月07日│104年0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130號│字第200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428│104年度審易字第257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7日│105年01月04日││├───┼────┼──────────┼──────────┼──────────┤││││││││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428│105年度上易字第367號│││判決││號││││├────┼──────────┼──────────┼──────────┤││判決│105年01月04日│105年03月0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