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司斗調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斗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劉健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南興 間調整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追加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其餘公同共有人即
   周輝泉 等19名為聲請人。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
  提高租金額,乃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
  故調整租金之訴,為形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
  土地,出租他人而訴求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
  字第507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上列公同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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