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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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2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告 趙誌彥 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蔡昀庭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一項)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起訴時原不服被告所為676,640元之核課處分及309,176元之違章裁處書(漏稅罰),而屬通常訴訟程序事件。茲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將請求撤銷核課處分之部分撤回,致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係屬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依同法第114條之1之規定,本件自應裁定移送於其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簡若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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