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宗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