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05號上訴人即原告三五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29,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23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