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賴柏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渠等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運輸槍彈等罪,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1月21日執行羈押,嗣於99年4月21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即99年6月20日),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6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施盈志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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